宋濂、王祎等创作的未删节《元史》是一本深受大家喜欢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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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元史  作者:宋濂、王祎等 书号:10207  时间:2017/3/26  字数:1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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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一

  夫明时治历,自黄帝、尧、舜与三代之盛王,莫不重之,其文备见于传记矣。虽去古既远,其法不详,然原其要,不过随时考验,以合于天而已。汉刘歆作《三统历》,始立积年法,以为推步之准。后世因之,历唐而宋,其更元改法者,凡数十家,岂故相为乖异哉?盖天有不齐之运,而历为一定之法,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既差则不可不改也。

  元初承用金《大明历》,庚辰岁,太祖西征,五月望,月蚀不效;二月、五月朔,微月见于西南。中书令耶律楚材以《大明历》后天,乃损节气之分,减周天之秒,去终之率,治月转之余,课两曜之后先,调五行之出没,以正《大明历》之失。且以中元庚午岁,国兵南伐,而天下略定,推上元庚午岁天正十一月壬戌朔,子正冬至,月合璧,五星联珠,同会虚宿六度,以应太祖受命之符。又以西域、中原地里殊远,创为里差以增损之,虽东西万里,不复差忒。遂题其名曰《西征庚午元历》,表上之,然不果颁用。

  至元四年,西域札马鲁丁撰进《万年历》,世祖稍颁行之。十三年,平宋,遂诏前中书左丞许衡、太子赞善王恂、都水少监郭守敬改治新历。衡等以为金虽改历,止以宋《纪元历》微加增益,实未尝测验于天,乃与南北官陈鼎臣、邓元麟、鹏翼、刘巨渊、王素、岳铉、高敬等参考累代历法,复测候月星辰消息运行之变,参别同异,酌取中数,以为历本。十七年冬至,历成,诏赐名曰《授时历》。十八年,颁行天下。二十年,诏太子谕德李谦为《历议》,发明新历顺天求合之微,考证前代人为附会之失,诚可以贻之永久,自古及今,其推验之,盖未有出于此者也。今衡、恂、守敬等所撰《历经》及谦《历议》故存,皆可考据,是用具著于篇。惟《万年历》不复传,而《庚午元历》虽未尝颁用,其为书犹在,因附著于后,使来者有考焉。作《历志》。

  授时历议上

  验气

  天道运行,如环无端,治历者必就息之际,以为立法之始。消息之机,何从而见之?惟候其晷进退,则其机将无所遁。候之之法,不过植表测景,以究其气至之始。智作能述,前代诸人为法略备,苟能思密索,心与理会,则前人述作之外,未必无所增益。

  旧法择地平衍,设水准绳墨,植表其中,以度其中晷。然表短促,尺寸之下所为分秒太、半、少之数,未易分别。表长,则分寸稍长,所不便者,景虚而淡,难得实景。前人就虚景之中考求真实,或设望筒,或置小表,或以木为规,皆取表端光下彻圭面。今以铜为表,高三十六尺,端挟以二龙,举一横梁,下至圭面,共四十尺,是为八尺之表五。圭表刻为尺寸,旧寸一,今申而为五,厘毫差易分。别创为景符,以取实景。其制以铜叶,博二寸,长加博之二,中穿一窍,若针芥然,以方跂为趺,一端设为机轴,令可开阖,榰其一端,使其势斜倚,北高南下,往来迁就于虚景之中,窍达光,仅如米许,隐然见横梁于其中。旧法以表端测晷,所得者体上边之景,今以横梁取之,实得中景,不容有毫末之差。

  地中八尺表景,冬至长一丈三尺有奇,夏至尺有五寸。今京师长表,冬至之景七丈九尺八寸有奇,在八尺表则一丈五尺九寸六分;夏至之景一丈一尺七寸有奇,在八尺表则二尺三寸四分。虽晷景长短所在不同,而其景长为冬至,景短为夏至,则一也。惟是气至时刻考求不易,盖至气正,则一岁气节从而正矣。刘宋祖冲之尝取至前后二十三四间晷景,折取其中,定为冬至,且以差比课,推定时刻。宋皇祐间,周琮则取立冬、立之景,以为去至既远,差颇多,易为推考。《纪元》以后诸历,为法加详,大抵不出冲之之法。新历积累月,实测中晷,自远以及近,取前后率相埒者,参考同异,初非偏取一二之景,以取数多者为定,实减《大明历》一十九刻二十分。仍以累岁实测中晷差分寸,定拟二至时刻于后。

  推至元十四年丁丑岁冬至

  其年十一月十四己亥,景长七丈九尺四寸八分五厘五毫;至二十一丙午,景长七丈九尺五寸四分一厘;二十二丁未,景长七丈九尺四寸五分五厘。以己亥、丁未二之景相校,余三分五毫为晷差,进二位;以丙午、丁未二之景相校,余八分六厘为法;除之,得三十五刻;用减相距八百刻,余七百六十五刻;折取其中,加半刻,共为四百三十二刻半;百约为,得四;余以十二乘之,百约为时,得三时,五十又作一时,共得四时;余以十二收之,得三刻;命初起距己亥算外,得癸卯辰初三刻为丁丑岁冬至。此取至前后四景。

  十一月初九甲午,景七丈八尺六寸三分五厘五毫;至二十六辛亥,景七丈八尺七寸九分三厘五毫;二十七壬子,景七丈八尺五寸五分。以甲午、壬子景相减,复以辛亥、壬子景相减,准前法求之,亦得癸卯辰初三刻。至二十八癸丑,景七丈八尺三寸四厘五毫,用壬子、癸丑二之景与甲午景,准前法求之,亦合。此取至前后八九景。

  十一月丙戌朔,景七丈五尺九寸八分六厘五毫;二丁亥,景七丈六尺三寸七分七厘;至十二月初六庚申,景七丈五尺八寸五分一厘。准前法求之,亦在辰初三刻。此取至前后一十七景。

  十月二十一丙子,景七丈九寸七分一厘;至十二月十六庚午,景七丈七寸六分;十七辛未,景七丈一寸五分六厘五毫。准前法求之,亦得辰初三刻。此取至前后二十七景。

  六月初五癸亥,景一丈三尺八分;距十五年五月癸未朔,景一丈三尺三分八厘五毫;初二甲申,景一丈二尺九寸二分五毫。准前法求之,亦合。此取至前后一百六十景。

  推十五年戊寅岁夏至

  五月十九辛丑,景一丈一尺七分七厘五毫;距二十八庚戌,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二十九辛亥,景一丈一尺八寸五厘五毫。用辛丑、庚戌二之景相减,余二厘五毫,进二位为实;复用庚戌、辛亥景相减,余二分五厘五毫为法;除之,得九刻,用减相距九百刻,余八百九十一刻;半之,加半刻,百约,得四;余以十二乘之,百约,得十一时;余以十二收为刻,得三刻;命初起距辛丑算外,得乙巳亥正三刻夏至。此取至前后四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五己巳,景七丈一尺三寸四分三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二辛巳,景七丈七寸五分九厘五毫;初三壬午,景七丈一尺四寸六厘。用己巳、壬午景相减,以辛巳、壬午景相减除之,亦合。此用至前后一百五十六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二丙寅,景七丈二尺九寸七分二厘五毫;十三丁卯,景七丈二尺四寸五分四厘五毫;十四戊辰,景七丈一尺九寸九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四癸未,景七丈一尺九寸五分七厘五毫;初五甲申,景七丈二尺五寸五厘;初六乙酉,景七丈三尺三分三厘五毫。前后互取,所得时刻皆合。此取至前后一百五十八九景。

  十四年十二月初七辛酉,景七丈五尺四寸一分七厘;初八壬戌,景七丈四尺九寸五分九厘五毫;初九癸亥,景七丈四尺四寸八分六厘;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戊子,景七丈四尺五寸二分五毫;初十己丑,景七丈五尺三厘五毫;十一庚寅,景七丈五尺四寸四分九厘五毫。以壬戌、己丑景相减为实,以辛酉、壬戌景相减为法,除之;或以壬戌、癸亥景相减,或以戊子、己丑景相减,若己丑、庚寅景相减,推前法求之,皆合。此取至前后一百六十三四景。

  推十五年戊寅岁冬至

  其年十一月十九戊戌,景七丈八尺三寸一分八厘五毫;距闰十一月初九戊午,景七丈八尺三寸六分三厘五毫;初十己未,景七丈八尺八分二厘五毫。用戊戌、戊午二景相减,余四分五厘为晷差,进二位,以戊午、己未景相减,余二寸八分一厘为法,除之,得一十六刻,加相距二千刻,半之,加半刻,百约,得十;余以十二乘之,百约为时,五十又进一时,共得七时;余以十二收为刻;命初起距己亥算外,得戊申未初三刻为戊寅岁冬至。此取至前后十景。

  十一月十二辛卯,景七丈五尺八寸八分一厘五毫;十三壬辰,景七丈六尺三寸一厘五毫;闰十一月十五甲子,景七丈六尺三寸六分六厘五毫;十六乙丑,景七丈五尺九寸五分三厘;十七丙寅,景七丈五尺五寸四厘五毫。用壬辰、甲子景相减为实,以辛卯、壬辰景相减为法,除之,亦得戊申未初三刻。或用甲子、乙丑景相减,推之,亦合。若用辛卯、乙丑景相减为实,用乙丑、丙寅景相减,除之,并同。此取至前后十六七景。

  十一月初八丁亥,景七丈四尺三分七厘五毫;闰十一月二十己巳,景七丈四尺一寸二分;二十一庚午,景七丈三尺六寸一分四厘五毫。用丁亥、己巳景相减为实,以己巳、庚午景相减,除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二十一景。

  六月二十六戊寅,景一丈四尺四寸五分二厘五毫;二十七己卯,景一丈四尺六寸三分八厘;至十六年四月二戊寅,景一丈四尺四寸八分一厘。以二戊寅景相减,用后戊寅、己卯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一百五十景。

  五月二十八庚戌,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至十六年四月二十九乙巳,景一丈一尺八寸六分三厘;三十丙午,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三厘。用庚戌、丙午景相减,以乙巳、丙午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百七十八景。

  推十六年己卯岁夏至

  四月十九乙未,景一丈二尺三寸六分九厘五毫;二十丙申,景一丈二尺二寸九分三厘五毫;至五月十九乙丑,景一丈二尺二寸六分四厘。以丙申、乙丑景相减,余二分九厘五毫为晷差,进二位;以乙未、丙申景相减,得七分六厘为法;除之,得三十八刻;加相距二千九百刻,半之,加半刻,百约,得十五;余以十二乘之,百约,得二时;余以十二收之,得二刻;命初起距丙申算外,得辛亥寅正二刻为夏至。此取至前后十五景。

  三月二十一戊辰,景一丈六尺三寸九分五毫;六月十六壬辰,景一丈六尺九分九厘五毫;十七癸巳,景一丈六尺三寸一分一厘。用戊辰、癸巳景相减,以壬辰、癸巳景相减,准前法推之,亦合。此取至前后四十二景。

  三月初二己酉,景二丈一尺三寸五厘;至七月初七壬子,景二丈一尺一寸九分五厘五毫;初八癸丑,景二丈一尺四寸八分六厘五毫。用己酉、壬子景相减,以壬子、癸丑景相减,如前法推之,亦合。此取至前后六十一二景。

  三月戊申朔,景二丈一尺六寸一分一厘;至七月初八癸丑,景二丈一尺四寸八分六厘五毫;初九甲寅,景二丈一尺九寸一分五厘五毫。用戊申、癸丑景相减,以癸丑、甲寅景相减,准前法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六十二三景。

  二月十八乙未,景二丈六尺三分四厘五毫;至七月二十一丙寅,景二丈五尺八寸九分九厘;二十二丁卯,景二丈六尺二寸五分九厘。用乙未、丙寅景相减,以丙寅、丁卯景相减,如前法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七十五六景。

  二月三庚辰,景三丈二尺一寸九分五厘五毫;至八月初五庚辰,景三丈一尺五寸九分六厘五毫;初六辛巳,景三丈二尺二分六厘五毫。用前庚辰与辛巳景相减,以后庚辰、辛巳景相减,如前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九十景。

  正月十九丁卯,景三丈八尺五寸一厘五毫;至八月十八癸巳,景三丈七尺八寸二分三厘;十九甲午,景三丈八尺三寸一分五毫。用丁卯、甲午景相减,以癸巳、甲午景相校,如前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一百三四景。

  推十六年己卯岁冬至

  十月二十四戊戌,景七丈六尺七寸四分;至十一月二十五己巳,景七丈六尺五寸八分;二十六庚午,景七丈六尺一寸四分二厘五毫。用戊戌、己巳景相减,余一寸六分为晷差,进二位;以己巳、庚午景相减,余四寸三分七厘五毫为法;除之,得三十六刻;以相减距三千一百刻,余三千六十四刻;半之,加五十刻,百约,得一十五;余以十二乘之,百约为时,五十,又进一时,共得十时;余以十二收之为刻,得二刻;命初起距戊戌算外,得癸丑戌初二刻冬至。此取至前后十五六景。

  十月十八壬辰,景七丈四尺五分二厘五毫;十九癸巳,景七丈四尺五寸四分五厘;二十甲午,景七丈五尺二分五厘;至十一月二十八壬申,景七丈五尺三寸二分;二十九癸酉,景七丈四尺八寸五分二厘五毫;十二月甲戌朔,景七丈四尺三寸六分五厘;初二乙亥,景七丈三尺八寸七分一厘五毫。用甲午、癸酉景相减,癸巳、甲午景相减,如前推之,亦同。若以壬申、癸酉景相减为法,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十八九景。

  若用癸巳与甲戌景相减,以壬辰、癸巳景相减,推之,或癸巳、甲午景相减,推之,或用甲戌、癸酉景相减,推之,或甲戌、乙亥景相减,推之,或以壬辰、乙亥景相减,用壬辰、癸巳景相减,推之并同。此取至前后二十景。

  十月十六庚寅,景七丈三尺一分五厘;十二月初三丙子,景七丈三尺三寸二分;初四丁丑,景七丈二尺八寸四分二厘五毫。用庚寅、丁丑景相减,以丙子、丁丑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二十三景。

  十月十四戊子,景七丈一尺九寸二分二厘五毫;十五己丑,景七丈二尺四寸六分九厘;十二月初五戊寅,景七丈二尺二寸七分二厘五毫。用己丑、戊寅景相减,以戊子、己丑景相减,推之,或用己丑、庚寅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二十四景。

  十月初七辛巳,景六丈七尺七寸四分五厘;初八壬午,景六丈八尺三寸七分二厘五毫;初九癸未,景六丈八尺九寸七分七厘五毫;十二月十二乙酉,景六丈八尺一寸四分五厘。用壬午、乙酉景相减,以辛巳、壬午相减,推之,壬午、癸未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三十一二景。

  十月乙亥朔,景六丈三尺八寸七分;十二月十八辛卯,景六丈四尺二寸九分七厘五毫;十九壬辰,景六丈三尺六寸二分五厘。用乙亥、壬辰景相减,以辛卯、壬辰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三十八景。

  九月二十二丙寅,景五丈七尺八寸二分五厘;十二月二十八辛丑,景五丈七尺五寸八分;二十九壬寅,景五丈六尺九寸一分五厘。用丙寅、辛丑景相减,以辛丑、壬寅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四十七八景。

  九月二十甲子,景五丈六尺四寸九分二厘五毫;至十二月二十九壬寅,景五丈六尺九寸一分五厘;至十七年正月癸卯朔,景五丈六尺二寸五分。用甲子、癸卯相减,壬寅、癸卯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五十景。

  右以累年推测到冬夏二至时刻为准,定拟至元十八年辛巳岁前冬至,当在己未夜半后六刻,即丑初一刻。

  岁余岁差

  周天之度,周岁之,皆三百六十有五。全策之外,又有奇分,大率皆四分之一。自今岁冬至距来岁冬至,历三百六十五,而行一周,凡四周,历千四百六十,则余一,析而四之,则四分之一也。然天之分常有余,岁之分常不足,其数有不能齐者,惟其所差至微,前人初未觉知。迨汉末刘洪,始觉冬至后天,谓岁周余分太强,乃作《乾象历》,减岁余分二千五百为二千四百六十二。至晋虞喜,宋何承天、祖冲之,谓岁当有差,因立岁差之法。其法损岁余,益天周,使岁余浸弱,天周浸强,强弱相减,因得躔岁退之差。岁余、天周,二者实相为用,岁差由斯而立,躔由斯而得,一或损益失当,讵能与天叶哉?

  今自刘宋大明壬寅以来,凡测景验气得冬至时刻真数者有六,取相距积时刻,以相距之年除之,各得其时所用岁余。复自大明壬寅距至元戊寅积时刻,以相距之年除之,得每岁三百六十五二十四分二十五秒,比《大明历》减去一十一秒,定为方今所用岁余。余七十五秒,用益所谓四分之一,共为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定为天周。余分强弱相减,余一分五十秒,用除全度,得六十六年有奇,却一度,以六十六年除全度,适得一分五十秒,定为岁差。

  复以《尧典》中星考之,其时冬至在女、虚之。及考之前史,汉元和二年,冬至在斗二十一度;晋太元九年,退在斗十七度;宋元嘉十年,在斗十四度末;梁大同十年,在斗十二度;隋开皇十八年,犹在斗十二度;唐开元十二年,在斗九度半;今退在箕十度。取其距今之年、距今之度较之,多者七十余年,少者不下五十年,辄差一度。宋庆元间,改《统天历》,取大衍岁差率八十二年及开元所距之差五十五年,折取其中,得六十七年,为却行一度之差。施之今,质诸天道,实为密近。

  然古今历法,合于今必不能通于古,密于古必不能验于今。今《授时历》,以之考古,则增岁余而损岁差;以之推来,则增岁差而损岁余;上推秋以来冬至,往往皆合;下求方来,可以永久而无弊;非止密于今而已。仍以《大衍》等六历,考验秋以来冬至疏密,凡四十九事,具列如后。

  冬至刻

  《大衍》 《宣明》 《纪元》 《天》 《大明》 《授时》

  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旦冬至。

  丙辰(22) 乙卯(88) 丁巳(33) 乙卯(2) 丁巳(35)甲寅(99)

  僖公五年丙寅岁,正月辛亥朔旦冬至。

  辛亥(94) 辛亥(66) 壬子(74) 辛亥(27) 壬子(89)辛亥(14)

  昭公二十年己卯岁,正月己丑朔旦冬至。

  己丑(45) 己丑(2) 庚寅(25) 戊子(92) 庚寅(29)戊子(83)

  宋元嘉十二年乙亥岁,十一月十五戊辰景长。

  戊辰(35) 戊辰(32) 戊辰(39) 戊辰(51) 戊辰(41)戊辰(47)

  元嘉十三年丙子岁,十一月二十六甲戌景长。

  癸酉(59) 癸酉(57) 癸酉(63) 癸酉(75) 癸酉(65)癸酉(71)

  元嘉十五年戊寅岁,十一月十八甲申景长。

  甲申(8) 甲申(6) 甲申(十2) 甲申(24) 甲申(14)甲申(19)

  元嘉十六年己卯岁,十月二十九己丑景长。

  己丑(33) 己丑(3) 己丑(37) 己丑(48) 己丑(37)己丑(44)

  元嘉十七年庚辰岁,十一月初十甲午景长。

  甲午(57) 甲午(55) 甲午(61) 甲午(72) 甲午(63)甲午(68)

  元嘉十八年辛巳岁,十一月二十一己亥景长。

  己亥(82) 己亥(79) 己亥(85) 己亥(97) 己亥(87)己亥(93)

  元嘉十九年壬午岁,十一月初三乙巳景长。

  乙巳(6) 乙巳(4) 乙巳(十) 乙巳(21) 乙巳(11)乙巳(17)

  大明五年辛丑岁,十一月乙酉冬至。

  甲申(7) 甲申(68) 甲申(73) 甲申(89) 甲申(74)甲申(79)

  陈天嘉六年乙酉岁,十一月庚寅景长。

  庚寅(12) 庚寅(13) 庚寅(5) 庚寅(24) 庚寅( 8)庚寅(17)

  光大二年戊子岁,十一月乙巳景长。

  乙巳(8) 乙巳(86) 乙巳(79) 乙巳(97) 乙巳(81)乙巳( 9)

  太建四年壬辰岁,十一月二十九丁卯景长。

  丙寅(83) 丙寅(78) 丙寅(77) 丙寅(95) 丙寅(98)丙寅(87)

  太建六年甲午岁,十一月二十丁丑景长。

  丁丑(32) 丁丑(33) 丁丑(25) 丁丑(43) 丁丑(27)丁丑(36)

  太建九年丁酉岁,十一月二十三壬辰景长。

  癸巳(4) 癸巳(6) 壬辰(99) 癸巳(16) 癸巳(空)癸巳( 8)

  太建十年戊戌岁,十一月五戊戌景长。

  戊戌(3) 戊戌(3) 戊戌(23) 戊戌(4) 戊戌(24)戊戌(33)

  隋开皇四年甲辰岁,十一月十一己巳景长。

  己巳(77) 己巳(78) 己巳(69) 己巳(86) 己巳(71)己巳(86)

  开皇五年乙巳岁,十一月二十二乙亥景长。

  乙亥(1) 乙亥(2) 甲戌(92) 乙亥(11) 甲戌(55)乙亥(10)

  开皇六年丙午岁,十一月三庚辰景长。

  庚辰(25) 庚辰(26) 庚辰(18) 庚辰(34) 庚辰(19)庚辰(34)

  开皇七年丁未岁,十一月十四乙酉景长。

  乙酉(5) 乙酉(51) 乙酉(42) 乙酉(59) 乙酉(44)乙酉(59)

  开皇十一年辛亥岁,十一月二十八丙午景长。

  丙午(48) 丙午(49) 丙午(43) 丙午(57) 丙午(41)丙午(56)

  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

  壬戌(21) 壬戌(22) 壬戌(13) 壬戌( 3) 壬戌(14)壬戌(29)

  唐贞观十八年甲辰岁,十一月乙酉景长。

  甲申(43) 甲申(45) 甲申(31) 甲申( 5) 甲申(32)甲申(44)

  贞观二十三年己酉岁,十一月辛亥景长。

  庚戌(65) 庚戌(68) 庚戌(53) 庚戌(72) 庚戌(54)庚戌(66)

  龙朔二年壬戌岁,十一月四己未至戊午景长。

  戊午(83) 戊午(86) 戊午(69) 戊午(88) 戊午(71)戊午(82)

  仪凤元年丙子岁,十一月壬申景长。

  壬申(25) 壬申(28) 壬申(10) 壬申(28) 壬申(12)壬申(22)

  永淳元年壬午岁,十一月癸卯景长。

  癸卯(72) 癸卯(75) 癸卯(57) 癸卯(76) 癸卯(58)癸卯(68)

  开元十年壬戌岁,十一月癸酉景长。

  癸酉(49) 癸酉(54) 癸酉(31) 癸酉( 5) 癸酉(32)癸酉(46)

  开元十一年癸亥岁,十一月戊寅景长。

  戊寅(74) 戊寅(77) 戊寅(55) 戊寅(74) 戊寅(56)戊寅( 7)

  开元十二年甲子岁,十一月癸未冬至。

  癸未(98) 甲申(3) 癸未(8) 癸未(99) 癸未(81)癸未(95)

  宋景德四年丁未岁,十一月戊辰南至。

  戊辰(15) 戊辰(26) 丁卯(74) 丁卯(82) 丁卯(74)丁卯( 8)

  皇祐二年庚寅岁,十一月三十癸丑景长。

  癸丑(65) 癸丑(79) 癸丑(22) 癸丑(25) 癸丑(22)癸丑(23)

  元丰六年癸亥岁,十一月丙午景长。

  丙午(73) 丙午(85) 丙午(26) 丙午(27) 丙午(26)丙午(26)

  元丰七年甲子岁,十一月辛亥景长。

  辛亥(97) 壬子(10) 辛亥(5) 辛亥(51) 辛亥( 5)辛亥(51)

  元祐三年戊辰岁,十一月壬申景长。

  壬申(94) 癸酉(8) 壬申(48) 壬申(48) 壬申(48)壬申(48)

  元祐四年己巳岁,十一月丁丑景长。

  戊寅(19) 戊寅(32) 丁丑(72) 丁丑(72) 丁丑(72)丁丑(72)

  元祐五年庚午岁,十一月壬午冬至。

  癸未(44) 癸未(56) 壬午(96) 壬午(97) 壬午(96)壬午(96)

  元祐七年壬申岁,十一月癸巳冬至。

  癸巳(92) 甲午(5) 癸巳(45) 癸巳(45) 癸巳(45)癸巳(45)

  元符元年戊寅岁,十一月甲子冬至。

  乙丑(39) 乙丑(52) 甲子(91) 甲子(91) 甲子(91)甲子(91)

  崇宁三年甲申岁,十一月丙申冬至。

  丙申(86) 丙申(99) 丙申(37) 丙申(36) 丙申(37)丙申(37)

  绍熙二年辛亥岁,十一月壬申冬至。

  癸酉(12) 癸酉(27) 壬申(57) 壬申(47) 壬申(57)壬申(46)

  庆元三年丁巳岁,十一月癸卯南至。

  甲辰(59) 甲辰(74) 甲辰( 3) 癸卯(92) 甲辰( 3)癸卯(92)

  嘉泰三年癸亥岁,十一月甲戌南至。

  丙子(5) 丙子(21) 乙亥(49) 乙亥(37) 乙亥(49)乙亥(37)

  嘉定五年壬申岁,十一月壬戌南至。

  癸亥(25) 癸亥(41) 壬戌(69) 壬戌(56) 壬戌(68)壬戌(56)

  绍定三年庚寅岁,十一月丙申南至。

  丁酉(65) 丁酉(83) 丁酉( 7) 丙申(63) 丁酉( 7)丙申(92)

  淳祐十年庚戌岁,十一月辛巳南至。

  壬午(94) 壬午(71) 辛巳(96) 辛巳(77) 辛巳(94)辛巳(78)

  本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十一月己未夜半后六刻冬至。

  己未(87) 庚申( 5) 己未(25) 己未( 4) 己未(24)己未( 6)

  右自秋献公以来,凡二千一百六十余年,用《大衍》、《宣明》、《纪元》、《统天》、《大明》、《授时》六历推算冬至,凡四十九事。《大衍历》合者三十二,不合者十七;《宣明历》合者二十六,不合者二十三;《纪元历》合者三十五,不合者十四;《统天历》合者三十八,不合者十一;《大明历》合者三十四,不合者十五;《授时历》合者三十九,不合者十事。

  今按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旦冬至,《授时历》得甲寅,《统天历》得乙卯,后天一;至僖公五年丙寅岁正月辛亥朔旦冬至,《授时》、《统天》皆得辛亥,与天合;下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岁正月己丑朔旦冬至,《授时》、《统天》皆得戊子,并先一,若曲变其法以从之,则献公、僖公皆不合矣。以此知《秋》所书昭公冬至,乃度失行之验。一也。《大衍历》考古冬至,谓刘宋元嘉十三年丙子岁十一月甲戌南至,《大衍》与《皇极》、《麟德》三历皆得癸酉,各先一,乃度失行,非三历之差。今以《授时历》考之,亦得癸酉。二也。大明五年辛丑岁十一月乙酉冬至,诸历皆得甲申,殆亦度之差。三也。陈太建四年壬辰岁十一月丁卯景长,《大衍》、《授时》皆得丙寅,是先一;太建九年丁酉岁十一月壬辰景长,《大衍》、《授时》皆得癸巳,是后一;一失之先,一失之后,若合于壬辰,则差于丁酉,合于丁酉,则差于壬辰,亦度失行之验。五也。开皇十一年辛亥岁十一月丙午景长,《大衍》、《统天》、《授时》皆得丙午,与天合;至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十一月辛酉冬至,而《大衍》、《统天》、《授时》皆得壬戌,若合于辛亥,则失于甲寅,合于甲寅,则失于辛亥,其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冬至,亦度失行。六也。唐贞观十八年甲辰岁十一月乙酉景长,诸历得甲申,贞观二十三年己酉岁十一月辛亥景长,诸历皆得庚戌,《大衍历议》以永淳、开元冬至推之,知前二冬至乃史官依时历以书,必非候景所得,所以不合,今以《授时历》考之亦然。八也。自前宋以来,测景验气者凡十七事,其景德丁未岁戊辰南至,《统天》、《授时》皆得丁卯,是先一;嘉泰癸亥岁甲戌南至,《统天》、《授时》皆得乙亥,是后一;一失之先,一失之后,若曲变其数以从景德,则其余十六事多后天,从嘉泰,则其余十六事多先天,亦度失行之验。十也。

  前十事皆《授时历》所不合,以此理推之,非不合矣,盖类其同则知其中,辨其异则知其变。今于冬至略其度失行及史官依时历书之者凡十事,则《授时历》三十九事皆中,《统天历》与今历不合者仅有献公一事,《大衍历》推献公冬至后天二,《大明》后天三,《授时历》与天合。下推至元庚辰冬至,《大衍》后天八十一刻,《大明》后天一十九刻,《统天历》先天一刻,《授时历》与天合。以前代诸历校之,《授时》为密,庶几千岁之至,可坐而致云。

  古今历参校疏密

  《授时历》与古历相校,疏密自见,盖上能合于数百载之前,则下可行之永久,此前人定说。古称善治历者,若宋何承天,隋刘焯,唐傅仁均、僧一行之,最为杰出。今以其历与至元庚辰冬至气应相校,未有不舛戾者,而以新历上推往古,无不吻合,则其疏密从可知已。

  宋文帝元嘉十九年壬午岁十一月乙巳十一刻冬至,距本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八百三十八年。其年十一月,气应己未六刻冬至,《元嘉历》推之,得辛酉,后《授时》二,《授时》上考元嘉壬午岁冬至,得乙巳,与元嘉合。

  隋大业三年丁卯岁十一月庚午五十二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六百七十三年。《皇极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授时》上考大业丁卯岁冬至,得庚午,与《皇极》合。

  唐武德元年戊寅岁十一月戊辰六十四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六百六十二年。《戊寅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授时历》上考武德戊寅岁,得戊辰冬至,与《戊寅历》合。

  开元十五年丁卯岁十一月己亥七十二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五百五十三年。《大衍历》推之,得己未冬至,后《授时》八十一刻;《授时历》上考开元丁卯岁,得己亥冬至,与《大衍历》合,先四刻。

  长庆元年辛丑岁十一月壬子七十六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四百五十九年。《宣明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授时历》上考长庆辛丑岁,得壬子冬至,与《宣明历》合。

  宋太平兴国五年庚辰岁十一月丙午六十三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三百年。《乾元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授时历》上考太平兴国庚辰岁,得丙午冬至,与《乾元》合。

  咸平三年庚子岁十一月辛卯五十三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二百八十年。《仪天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授时》上考咸平庚子岁,得辛卯冬至,与《仪天》合。

  崇宁四年乙酉岁十一月辛丑六十二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一百七十五年。《纪元历》推之,得己未冬至,后《授时》十九刻;《授时历》上考崇宁乙酉岁,得辛丑冬至,与《纪元历》合,先二刻。

  金大定十九年己亥岁十一月己巳六十四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一百一年。《大明历》推之,得己未冬至,后《授时》一十九刻;《授时历》上考大定己亥岁,己巳冬至,与《大明历》合,先九刻。(《大明》冬至盖测验未密故也。)

  庆元四年戊午岁十一月己酉一十七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八十二年。《统天历》推之,得己未冬至,先《授时》一刻;《授时历》上考庆元戊午岁,得己酉冬至,与《统天历》合。

  周天列宿度

  列宿著于天,为舍二十有八,为度三百六十五有奇。非躔无以校其度,非列舍无以纪其度,周天之度,因二者以得之。天体浑圆,当二极南北之中,络以赤道,月五星之行,常出入于比。天左旋,月五星溯而右转,昔人历象月星辰,谓此也。然列舍相距度数,历代所测不同,非微有动移,则前人所测或有未密。古用窥管,今新制浑仪,测用二线,所测度数分秒与前代不同者,今列于左。

  (表略)

  

  之丽天,县象最著,大明一生,列宿俱熄。古人测躔度所在,必以昏旦夜半中星衡考其所距,从考其所当;然昏旦夜半时刻未易得真,时刻一差,则所距、所当,不容无舛。晋姜岌首以月食冲检,知度所在;《纪元历》复以太白志其相距远近,于昏后明前验定星度,因得躔。今用至元丁丑四月癸酉望月食既,推求得冬至躔赤道箕宿十度,黄道九度有奇。仍自其年正月至己卯岁终,三年之间,测太所离宿次及岁星、太白相距度,定验参考,共得一百三十四事,皆躔箕宿,适与月食所冲允合。以金赵知微所修《大明历法》推之,冬至犹躔斗初度三十六分六十四秒,比新测实差七十六分六十四秒。

  行盈缩

  月之行,有冬有夏,言月行度,冬夏各不同也。人徒知行一度,一岁一周天,曾不知盈缩损益,四序有不同者。北齐张子信积候合蚀加时,觉行有入气差,然损益未得其正。赵道严复准晷景长短,定行进退,更造盈缩以求亏食。至刘焯立躔度,与四序升降,虽损益不同,后代祖述用之。

  夫往来,驯积而变,冬至行一度强,出赤道二十四度弱,自此轨渐北,积八十八九十一分,当分前三在赤道,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而适平。自后其盈损,复行九十三七十一分,当夏至之,入赤道内二十四度弱,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行一度弱,向之盈分尽损而无余。自此轨渐南,积九十三七十一分,当秋分后三在赤道,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而复平。自后其缩损,行八十八九十一分,出赤道外二十四度弱,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复当冬至,向之缩分尽损而无余。盈缩均有损益,初为益,末为损。自冬至以及分,分以及夏至,躔自北陆转而西,西而南,于盈为益,益极而损,损至于无余而缩。自夏至以及秋分,秋分以及冬至,躔自南陆转而东,东而北,于缩为益,益极而损,损至于无余而复盈。盈初缩末,俱八十八九十一分而行一象;缩初盈末,俱九十三七十一分而行一象;盈缩极差,皆二度四十分。由实测晷景而得,仍以算术推考,与所测允合。

  月行迟疾

  古历谓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汉耿寿昌以为月行至牵牛、东井,过度,月行十五度,至娄、角,始平行,赤道使然。贾逵以为今合朔、弦、望、月食加时,所以不中者,盖不知月行迟疾意。李梵、苏统皆以月行当有迟疾,不必在牵牛、东井、娄、角之间,乃由行道有远近出入所生。刘洪作《乾象历》,思二十余年,始悟其理,列为差率,以囿进退损益之数。后之作历者,咸因之。至唐一行,考九道委蛇曲折之数,得月行疾徐之理。

  先儒谓月与五星,皆近而疾,远而迟。历家立法,以入转一周之,为迟疾二历,各立初末二限,初为益,末为损。在疾初迟末,其行度率过于平行;迟初疾末,率不及于平行。自入转初行十四度半强,从是渐杀,历七,适及平行度,谓之疾初限,其积度比平行余五度四十二分。自是其疾损,又历七,行十二度微强,向之益者尽损而无余,谓之疾末限。自是复行迟度,又历七,适及平行度,谓之迟初限,其积度比平行不及五度四十二分。自此其迟损,行度渐增,又历七,复行十四度半强,向之益者亦损而无余,谓之迟末限。入转一周,实二十七五十五刻四十六分,迟疾极差皆五度四十二分。旧历为一限,皆用二十八限。今定验得转分进退时各不同,今分为十二,共三百三十六限,半之为半周限,析而四之为象限。

  白道

  当二极南北之中,横络天体以纪宿度者,赤道也。出入赤道,为行之轨者,黄道也。所谓白道,与黄道贯,月行之所由也。古人随方立名,分为八行,与黄道而九,究而言之,其实一也。惟其随迁徙,变动不居,故强以方名之。

  月道出入道,两相值,当朔则为月所掩,当望则月为所冲,故皆有食。然涉有远近,食分有深浅,皆可以数推之。所谓周者,月道出入道一周之也。道距赤道之远,为度二十有四。月道出入道,不逾六度;其距赤道也,远不过三十度,近不下十八度。出黄道外为,入黄道内为一周,分为四象。月当黄道为正,出黄道外六度为半,复当黄道为中,入黄道内六度为半,是为四象。象别七,各行九十一度,四象周历,是谓一之终,以计之,得二十七二十一刻二十二分二十四秒。每一,退天一度二百分度之九十三,凡二百四十九,退天一周有奇,终而复始。正正,半出黄道外六度,在赤道内十八度。正在秋正,半出黄道外六度,在赤道外三十度。中正,半入黄道内六度,在赤道内三十度。中在秋正,半入黄道内六度,在赤道外十八度。月道与赤道正,距秋二正黄赤道正宿度,东西不及十四度三分度之二。夏至在历内,冬至在历外,月道与赤道所差者多;夏至在历外,冬至在历内,月道与赤道所差者少。盖白道二,有斜有直,二历,有内有外,直者密而狭,斜者疏而阔,其差亦从而异。今立象置法求之,差数多者不过三度五十分,少者不下一度三十分,是为月道与赤道多少之差。

  昼夜刻

  出为昼,入为夜,昼夜一周,共为百刻。以十二辰分之,每辰得八刻三分刻之一。无间南北,所在皆同。昼短则夜长,夜短则昼长,此自然之理也。秋二分,当赤道出入,昼夜正等,各五十刻。自分以及夏至,入赤道内,去极浸近,夜短而昼长。自秋分以及冬至,出赤道外,去极浸远,昼短而夜长。以地中揆之,长不过六十刻,短不过四十刻。地中以南,夏至去出入之所为远,其长有不及六十刻者;冬至去出入之所为近,其短有不止四十刻者。地中以北,夏至去出入之所为近,其长有不止六十刻者;冬至去出入之所为远,其短有不及四十刻者。今京师冬至出辰初二刻,入申正二刻,故昼刻三十八,夜刻六十二;夏至出寅正二刻,入戌初二刻,故昼刻六十二,夜刻三十八。盖地有南北,极有高下,出入有早晏,所以不同耳。今《授时历》昼夜刻,一以京师为正,其各所实测北极高下,具见《天文志》。 wWw.dZi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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